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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 法治同行——汉中市幼儿园疫情防控法治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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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主动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要严格遵守国家疫情防控规定,自觉履行防疫义务,坚决不能触碰底线和红线。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和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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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必须接受有关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法条链接:《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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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若违反,轻则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重则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刑入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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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的,应受刑罚处罚。

比如出入有关公共场所,不戴口罩、不接受体温检测,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参加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伪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

法条链接:《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或过失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实际上携带病原,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新冠肺炎病毒,并且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的,但不服从政府管制,擅自逃离,拒绝检疫、隔离和治疗,过失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则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